京师律师办理某劣迹艺人赔偿影视剧损失案获两审法院胜诉判决和全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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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办理某劣迹艺人赔偿影视剧损失案获两审法院胜诉判决和全案支持

2024-07-14 16: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判决书

案情简介

郑某作为国内知名艺人,于2021年1月被曝出代孕、弃养等违法失德事宜,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官方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间造成巨大的负面舆论。其后又被曝出存在天价合同、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引发全国关注。在此背景下,郑某参演的影视剧在社会舆论、监管加强等各方面因素交织下无法发行上映,由此导致影视公司不仅面临巨额投资损失,还导致全剧组努力付之东流。同时,在投资、摄制、发行等影视剧产业链条中造成连锁反应,引发索赔、追责等系列问题,继而造成链条内企业经营压力巨大、经营困难。本案京师律师即代理影视剧项目主控方,向郑某索赔影视剧相关损失。

本案起诉时,全国范围内尚无公开的劣迹艺人赔偿影视剧损失的司法先例,在艺人与摄制方合作模式、劣迹艺人与影视剧损失的因果关系、艺人劣迹造成影视剧的损失程度、影视剧损失的衡量认定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及行业困境。京师律师通过深入了解行业商业模式、收益模式及摄制成本,通过严谨的法律剖析以及与行业专家的共同研讨,最终提出有效代理方案。最终为客户赢得一、二审的全面胜诉判决。

致胜关键

鉴于本案起诉时尚无先例或类似司法案例,对于劣迹艺人相关法律问题存在诸多疑云难点,均需要以开拓者的精神研判诉讼策略。基于影视行业的特殊性,需要将艺人影响力及知名度、影视剧IP热度、艺人与剧组合作模式、艺人参演角色与影视剧价值的关系、影视投资摄制成本、影视发行收益模式、劣迹艺人对影视剧价值贬损程度、观众对影视剧的认同与反馈等相关行业问题彻底融汇贯通并与法律有机结合。京师律师凭借多年来服务影视行业的经验以及与业内专家的共同探讨,依托专业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确定了本案诉讼方案。

在对案件初步研判的基础上,京师律师围绕担责主体、合同目的、违约行为、违约后果严重性、损失计算、立法及行业监管趋势、艺人行为的价值取向等方面综合举证。同时,因郑某代孕、弃养劣迹事件的不断发酵,期间又被曝出存在天价合同、偷逃税等突发事件,其在行政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公众间造成的影响不断扩大,前述主体对郑某劣迹的反馈亦在动态变化。在整个代理期间,京师律师持续搜集与郑某相关的舆情及行政监管情况,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转化为本案有力证据提交法院,并随着事件发展,动态化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纵观全案,6次开庭、8次提交证据、7份代理意见及补充意见,并提供可视化图表向法庭展示整个履行过程及所主张损害赔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克服重重障碍,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一、深挖行业特性,突破障碍确认因果关系

本案中,郑某因代孕、弃养引发舆论风波,遭受官方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广泛批评。其后,又因偷逃税事件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但诉讼过程中,如何证明郑某因被“封杀”导致无法上映,仍是难点问题。

为证明因果关系,京师律师结合广电总局、各级官方媒体对郑某劣迹的表态,向广电总局书面询问郑某参演的影视剧能否播出;全面梳理了在郑某劣迹发生后,其参演电视剧继续播放的情况;同时向各大播放平台书面询问是否下架郑某参演节目,但均未获得有效回复。且诉讼过程中,郑某向广电总局申请公开“封杀演员郑某的文件”,获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原因是我局没有制作该信息”,郑某以此为由抗辩其未被封杀,对影视剧播映未造成影响。在前述情况下,本案因果关系认定障碍重重。

为锁定因果关系,京师律师向法院提交广电总局关于违法劣迹艺人暂停播出其参演节目的监管政策,并充分解释广电总局作为国家行政部门仅会出台监管政策,不会制作针对个别演员的封杀文件。同时结合公序良俗相关规定,阐明代孕、弃养亦属于违法行为。京师律师还充分说明劣迹艺人频出背景及政府监管政策,深度挖掘影视剧投资、摄制、发行的关键点,结合投资发行方指明郑某担任女主角、郑某的知名度、郑某劣迹前后粉丝对其个人及影视剧的评价,以及既往劣迹艺人参演剧目停播情况,并充分向法院说明影视行业价值导向、政府监管趋势、社会及商业常理等。最终法院认定郑某参演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已被“封杀”,郑某劣迹是造成影视剧无法上映后果的唯一原因,具有完全、彻底的因果关系,为损失赔偿打下坚实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庭审结束后,广电总局因郑某天价片酬、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正式决定“停止播出郑某已参与制作的节目”,进一步印证本案因果关系的正确性。

二、释明演艺规律,穿透实质认定艺人责任

本案郑某本人并未与剧组直接签约,且合同价款约定形式并非片酬。京师律师详细梳理了郑某自签订合同至杀青期间的参演情况、场记记录、通告单及日报表,以及合同价款收支及其他履行记录,结合行业特点,向法院充分说明合同价款实质为郑某片酬。在认定系片酬的基础上,郑某虽参演影视剧付出劳务,但片酬的对价并非仅艺人提供劳务,而是将艺人的肖像、知名度、影响力等融入其劳务共同作为片酬对价。在艺人劣迹发生并导致无法上映的情形下,其虽提供劳务,但参演镜头对影视剧来说毫无价值,甚至贬损影视剧价值,最终法院判令郑某退还全部片酬。

此外,京师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郑某在艺人行业所处地位,鉴于其一线知名艺人身份,接戏的同时必然会考量其他演员知名度、影视剧投资规模、拟发行平台、可能的收益等,仅匹配其咖位时才会参演。同时基于广电总局多次出台有关劣迹艺人的通知,其作为专业艺人对劣迹所致影视剧损失后果应当明知,即对劣迹所致损失具有可预见性。

三、展现发行本质,拨开表象阐述劣迹条款履约期限

劣迹条款的设置或艺人保证自身不发生劣迹,究其本质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义务。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能对不发生劣迹的期限产生巨大争议。本案中,郑某即主张仅在合同约定的拍摄期间内承担不发生劣迹之责任,而其劣迹发生时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显然,劣迹条款之目的是在电视剧播映的全部期间内,保障不因艺人劣迹行为造成电视剧损失,劣迹条款的履约期限长度理应远超拍摄期间,否则,劣迹条款将毫无意义。

京师律师认为,从影视剧的发行规律上看,影视剧并非仅在一个平台上映一次,而是会通过网络平台、电视剧平台的首轮、二轮、三轮发行不断循环播放。如任何一个环节艺人发生劣迹,均会对本轮发行及后续发行产生巨大影响。故在整个影视剧发行期间内,艺人均应约束自身行为,保证不发生劣迹。

此外,影视剧并非仅在某一段时期内集中播映。影视剧发行本质系著作权交易,影视剧作为艺术作品,其播映合理期限应参照著作权权利保护期限考量。例如红楼梦、西游记等经典电视剧,即便很早时期拍摄,但其播映经久不衰。故艺人应在类比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的合理期限内持续保持不发生劣迹之义务。

四、围堵式举证,全维度证明损失构成

影视剧损失亦为本案难题,代理案件后京师律师内部多次组织讨论,并主动请教影视行业专家及从业人员,甚至曾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展示影视剧收益模式。

最终京师律师采取了全面举证的方式,围堵式证明影视剧损失情况。除以审计方式确认影视剧摄制成本系直接损失外,还结合已签订的首轮发行合同及影视剧发行模式,通过影视公司既往项目各轮收益比例、公开资料、文献等,核算影视剧首轮、二轮、三轮、上星播放、地面播放、独家或非独家播放等各类情形下的可得利益情况。同时立足损失减损义务,建议客户积极寻找替代性方案,并取得AI换脸等替代方案的成本数据。因换脸成本过高,且同级别演员考虑自身影响拒绝参演,替代方案无可行性。最终,京师律师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替代方案费用等方面,证明无论何种维度,影视剧损失数额均在我方诉请数额之内。最终两审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请数额9000余万元。

五、融合价值判断,跳出个案衡量艺人权责

艺人是否应严格按劣迹条款退还片酬并赔偿损失,不仅应在个案层面考量,还须结合社会价值、行业价值及个体价值综合判断。

近年来,艺人收取天价片酬、偷逃税、违法失德劣迹等屡禁不绝,甚至出现艺人为规避监管限制,设计层层架构逃避追责的情况。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利用社会公众的喜爱提高自身知名度、影响力,从而抬高身价,达到获取优质拍摄机会、收取高额片酬的目的。其在享受粉丝红利的同时,亦应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对社会公众起到正面示范作用,达到价值平衡的效果。一旦艺人肆意妄为,置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于不顾,将对公众引发极大的负面效果,打破社会价值平衡。

同时,艺人通过影视剧等作品实现自身价值,艺人在收取天价片酬的同时,亦提供自身的形象、名气、专业等作为潜在对价,达到交易平衡。一旦艺人发生劣迹,其形象、名气不复存在甚至造成负面效果,此情况下交易平衡亦被打破。此外,艺人劣迹频出显示影视行业、艺人行业乱象,行业形象亟需提升。

无论何种价值考量,艺人劣迹均是打破价值平衡的因素,司法应正本清源,通过劣迹艺人赔偿弥补个体损失,并对艺人起到震慑、指导作用,使艺人建立约束自身行为的意识,进一步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案件意义

本案系向艺人索赔劣迹所致影视剧损失的典型案例。多年来,知名艺人参演片酬极高、伴随着粉丝经济的兴起,艺人自身的热度、名气、资本均能得到快速积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部分艺人名气提升的同时自身修养并未提升,因吸毒、嫖娼、偷逃税、代孕弃养等违法失德行为引发的劣迹艺人事件层出不穷。艺人劣迹不仅断送自身演艺生涯,还对影视剧投资方、摄制方、发行方、剧组等几乎全部影视剧环节造成损失,对影视公司给予重创,严重影响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鉴于艺人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往往对粉丝甚至青少年产生极强的示范模范作用,如对劣迹艺人不予以规制,则会对粉丝造成严重的不良价值导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当前规制劣迹艺人的法律法规较为匮乏,行政及行业监管手段较少。且即便存在规制措施,大概率仅在行政监管、行业约束层面予以规范,难以解决艺人劣迹所致影视剧损失的民事赔偿问题。即便影视公司与艺人签订“劣迹条款”,亦因条款约定不明、司法人员或律师缺乏对影视行业的商业认知,以及存在相关法律障碍,导致影视公司往往难以维权或难以获得足额赔偿。本案中,以“劣迹条款”为核心,充分向法院释明影视行业商业规律,最终成功判由劣迹艺人退还片酬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艺人收取天价片酬的同时,认定其对影视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影视公司依法向劣迹艺人维权,规制艺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起诉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京师律师充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述,指出法律应发挥对影视行业、艺人行业的示范、引领、教育、规制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本案,彰显了司法对影视行业的规范、引领作用,对树立影视行业价值导向、规范影视行业秩序、约束艺人行为有重大意义。发挥了律师在促进影视及艺人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担当。

律师介绍

李逸仙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律师专家组副组长,京师律所(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兼职教授。

李逸仙律师从事专职律师二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严谨细致的专业素养,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案件,整体布局抽丝剥茧,精准定性辅以多种解决方案,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曾作为执行负责人,组织编写了《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张针律师,具备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药师、证券从业资格等资质,曾从军6年。在国有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同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影视娱乐、能源、医药、公司争议等复杂商事争议。

曾参与编写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事务操作指引》,并撰写《仲裁生效裁决的救济途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OT模式基础设施投资的常见法律风险》、《浅谈“公司面纱”的秘密》、《共享经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分析研究报告——以外卖行业骑手用工为例》等文,部分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收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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